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流程,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国家发改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取消积分落户制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含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与直系亲属共有、租赁房屋);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
(四)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目前在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五)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六)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七)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落户租赁住房情形的,需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无房产,租赁住房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张家港市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规定》(张政发规〔2020〕3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