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异议撤回的问题,有如下步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2、法院接到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后,尚未作出驳回或移送裁定的,或虽作出裁定但未送达双方的,或虽送达双方而双方未提出上诉的。如查明原告确无蓄意规避法律的情形,或案件本身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形,而被告又同意原告在受诉法院撤回起诉的,可变通考虑在被告向法院撤回其管辖权异议后,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而法院可根据情况将相关经过、原因记录在卷。
3、如果受诉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未上诉,受诉法院已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该院不能再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而应将原告的撤诉申请移送他院审理或告知原告向受移送法院申请撤诉。
4、如果被告已对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在此期间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的,原则上一审法院无权变通考虑是否由被告撤回上诉后再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而应将上诉状和撤诉申请一并归卷,连卷提交二审法院,等待二审裁定确定有审理权的法院。
二审的处理可能有三种结果:
1、被告主动撤回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或因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
2、二审维持一审的裁定;
3、二审推翻一审裁定,并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根据二审裁定,一审法院或制作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或依二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综上所述,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后撤诉的问题的上,在原则上处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中的一审法院在原则上是不能对一审案件进行撤诉的,需要在二审法院对其做出管辖权裁定后才能根据情况进行下一个步骤,或在裁定前由一审被告主动撤回上诉,由一审法院直接对于案件进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