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这表明个人、单位在其所有的房屋等被征收时,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应该先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公布;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实施征收时应该先补偿、后搬迁……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是对被征收人获得经济补偿的保证,一方面可以让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时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征收补偿的范围,依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应该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这是法律对补偿范围的规定,既适用于被征收的个人,也适用于被征收的单位。
在具体的实践中,企业在面临拆迁时,可以获得的补偿应包含以下方面:
一、企业资产的补偿
企业的正常运营需要固定的场所,机器设备等,这些都属于企业的资产,在企业被征收时,这些固定资产无法转移,只能被拆,因此应该获得补偿。
1.土地补偿费用
企业获得土地的方式有:划拨、转让、租赁等方式,如果被征收,企业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丧失,需要再去寻找合适的土地。
而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征收土地时应给予适当补偿。
而实践中,对于土地的补偿多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计算在一起,这就使很多企业利无法获得相应的土地权利补偿。
2.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运作是需要固定的办公楼、工厂区等不动产作保障的。
而这些建筑物也是企业初建时较大的支出,在企业之后的经营中,是需要长期摊销的。
因此在企业被征收时,这些建筑物都应该得到补偿,补偿的面积应该根据登记面积或实际丈量为准,对于具体的价值应该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实际价值。
同时在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补偿时,也应该考虑其装饰装修等附属设施的费用。
3.设备补偿费用
企业的机器设备一般分为可以搬迁的和不可以搬迁的,不可以搬迁的机器设备,如果搬迁会直接被废弃,企业搬到新址后,需要重新购买,对于此类设备,在补偿时,应该按照其重置成新价计算补偿的金额。
而对于可以搬迁的设备,在搬迁时也会因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等产生费用,而重新安装的机器设备也会存在准确度下降,耐用性不强等问题,因此,也应对可搬迁的机器设备提供补偿。
二、搬迁、安置费用
企业在搬迁时,需要在短时间内重新选址、建造厂房,由于规模也会受影响,很多员工可能会被解聘,需要给赔偿费,原经营场所的很多设施也需要运输、过渡期的临时安置等这些费用,在计算补偿时都应该包含在内。
三、停产、停业损失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但具体实践时,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都为实际经营损失。
实际损失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及按照往年同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的数额。
四、奖励费用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管部门为了加快搬迁进度,尽快完成征收工作,通常会采取奖励政策鼓励被征收人尽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尽快搬迁。
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征收单位根据搬迁实际确定,也可由征收单位、被征收企业协商确定,该部分费用有较强的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