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
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放火罪是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燃了目的物,并且该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构成放火罪既遂。如果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即点火未得逞,如愿点火时被捉获或者遇意外情况没有引底燃目的物等,则为放火罪未遂。
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二、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是什么?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
犯罪主体不同。放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16周岁。
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具有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而且是既遂;失火罪为结果犯,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才构成犯罪。
三、故意放火罪怎么判刑?
故意放火罪的判刑规定是:
(一)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的放火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火,还包括决水、投放放射性物质等,属于通过使用危险方法之手段,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的局面。
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放火罪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不同,14周岁的儿童犯放火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16周岁的儿童犯失火罪才会承担刑事责任,这两种罪名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一个是故意行为,一个是故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