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该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杭州婚姻律师解答
本问题就是杭州离婚律师平时所说的“欺诈性抚养”,是指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虽然我国对于“欺诈性抚养”没有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行为确实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同时也给无抚养义务的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小明与小红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小刚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亲生父亲,还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5万元。
对于这样的案子,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要分析的是争议焦点是,作为受欺诈方的男方,可以通过哪些方面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受欺诈方享有索赔权。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抚养费。
从男方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形成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该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女方作为欺诈方且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法院判令其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