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拒不还款恶意转移财产罪是什么罪?
我国法律没有“恶意转移财产罪”,相关的罪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该罪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够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才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因此,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不包括这些人的亲属,但亲属可构成共犯)。此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罪行为的,以本罪论处。
行为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罪的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方面的判决与裁定。但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不属于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是指不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不实现判决、裁定所要求的内容。因不具备执行判决、裁定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不成立本罪。
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在行立案之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
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上述立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院给予了判决而当事人拒不还款还进行恶意转移财产的,那么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对于当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担起刑事处罚,对于处罚的结果就会按犯罪的情形大小来进行判定,这样才能保障到债权人的利益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