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招生信息。
5月24日前,区、县(市)教育局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完成招生材料的申报、审核工作。完成不参加随机录取的直升学生和优抚对象子女人数、名单统计确认工作。5月31日前,区、县(市)教育局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上公布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单独列出,并公布不列入随机录取的直升学生和优抚对象子女人数和名单)、招生简章、收费标准等,同时发布相关招生政策及解读,供家长了解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相关要求和报名流程。
2.进行网上报名。
6月3日8:00-5日8:00,家长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选择填报1所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真实、完整、清晰地提交报名所需要的所有资料,报名截止后不得变更或放弃已选择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志愿。6月7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报名人数。6月11日20:00-13日8:00,对本区内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第一次接受跨区(仅限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6月15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一次跨区报名人数。6月15日20:00-17日8:00,对第一次跨区报名人数少于剩余招生计划的,第二次接受跨区(仅限其他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6月19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次跨区报名人数。将所有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供公办学校招生核验比对。
3.报名信息审核和资格确认。
6月21—27日,区、县(市)教育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联合相关部门,对已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报名资料有欠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补交、复审,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取消其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家长,并由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学。6月28日,公布经审核后的实际报名人数和名单。所有经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获得参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资格。
4.电脑随机录取。
7月1—8日,由区、县(市)教育局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依据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录取。
(1)直接录取。
7月1日,对本区报名人数不超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区、县(市)教育局直接全部录取。对跨区(1—2次)报名人数少于剩余计划数的,也直接全部录取。
(2)随机录取。
7月1日,对于本区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的100%。由电脑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公示录取顺序号,按计划数顺次录取。跨区(1—2次)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按剩余招生计划数100%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由电脑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公示录取顺序号,按计划数顺次录取。
(3)交费确认。
7月2日8:00-4日12:00,对直接录取和取得随机录取(在计划数序号内)资格的学生进行交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为放弃录取,对放弃录取的名额,以短信、电话等形式按随机录取序号顺次通知家长交费,在7月6日15:00前录满(完)为止。
(4)公布结果。
7月8日,由区、县(市)教育局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布本区、县(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确认录取名单。
同时,将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区域统筹安置办法安置公办学校就学。
5.电脑随机分班。
8月27—28日,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对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进行电脑随机分班。
6.完成学籍注册。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规定时间做好新生学籍注册,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电子学籍。
注:上述部分时间安排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将提前进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