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办)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收户籍在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在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办法
在总体延续2023年招生办法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各镇学位供需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办法,螺城镇及城南片区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办)招生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各镇中心幼儿园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招生方案,于2024年6月25日前送交县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办)招生
1.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园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以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适龄幼儿。
“三一致”对象的具体条件:
⑴适龄幼儿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⑵适龄幼儿落户到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前。
⑶本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因城市建设涉及住房拆迁造成户口和住所分离的,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向幼儿园提供拆迁的相关材料仍按原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在拆迁定居后,按所规定的招生服务区域入学。
2.在招收“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后有剩余学位的,可根据学位情况采用“落户、购房时间顺序”等办法招收部分招生服务区域内“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港、澳、台、侨籍(外籍)”等不符合“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园在完成上述两部分招生对象后仍有学位的,应当积极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学。
3.幼儿园“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则采取分类招生办法,具体为:优先保证老社区户籍人口、服务区域部队子女、政策性照顾对象,同类别入学对象以户主落户到本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招生。因落户时间相同且符合条件人数多于招生数时,由幼儿园通过随机摇号的形式确定招生对象。
4.教育优待照顾对象。
⑴驻惠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须提供县人民武装部或泉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确认的证明等有效证件)。
⑵烈士子女、孤儿(须出具惠安县民政局证明,其监护人须户口属本片区且居住在本片区域)。
⑶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须出具惠安县公安局或残联证明)。
⑷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子女(须提供市级以上表彰材料)
⑸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须提供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确认的证明)。
(7)其他符合政策性照顾对象。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
1.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户籍在本园所在区域的适龄幼儿和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入园就读。
2.民办幼儿园根据设立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各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县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进行不实宣传,不得超计划招生。
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教育质量纳入年检范畴。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一)公办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
6月25日前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招生结果于8月23日前送各中心园备案。
(三)未按时报名适龄幼儿的入园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于招生报名登记前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同时按招生时间安排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在招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以提供豪华设施、餐饮服务或所谓特色课程等各种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持续做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有关工作。
(二)规范招生收费行为。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等文件执行,对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或变相进行测试,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违规收取费用;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幼儿园为抢占生源提前收取费用。
(三)落实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教育优待照顾政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四)落实台胞适龄子女入学。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优化申请就读流程,落实“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对台胞适龄子女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
(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2至3岁托育服务。各园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资源配置与群众需求,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
(六)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园外,各幼儿园应优先接收招生服务区域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区域内轻度残疾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可由其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七)做好招生疏导和服务工作。各幼儿园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镇中心幼儿园要负责指导辖区内公办、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严格控制班生规模,统筹、协调解决招生问题。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动态监测公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适龄幼儿的变化情况,引导家长合理预期。各园要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幼儿园的学位,确保适龄幼儿按时入园。
(八)加强招生工作监管。各幼儿园在招生工作中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遵守招生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做好新生提供的户籍或房产真实性的核查。核查工作责任到人,如在招生过程中发现查证不实,将追究幼儿园园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招生违纪处理。县教育局将会同纪检监察、发改、民政及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办率、普惠率、入园率开展督查,协调解决全县幼儿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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