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与招聘流程
(一)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考生户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面向舟山市户籍考生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和专科考生均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录取办法,2024年定向培养招生本科层次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一段线,专科层次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二段线。
(二)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政策的县(市、区)及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程序如下:
1.各县(市、区)及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的卫生健康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共同发布定向培养医学生招生(招聘)公告。
2.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培养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及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招生高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及舟山市卫生健康委。
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高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考生体检应当集中在一家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由属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安排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检,且仅复检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协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高校。在招录过程中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4.各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及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5.录取结束后,招生高校需将各地定向培养医学生名单抄送当地的卫生健康、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备案。
(三)不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政策的县(市、区)按以下要求执行招录程序:
1.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高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
3.招生高校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本校录取规则拟定考生录取专业,并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名单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高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
5.各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投档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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