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设置规范
第十三条 除临时性设置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规范: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示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
(四)在停车泊位内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室内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安全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以及相应的指引标牌;
(七)按照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保证安全用电;
(八)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临时性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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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制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入技术指引,及时采集和处理各类停车设施信息,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实现管理信息共享,并推进向社会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相关停车信息,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