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5%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方面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相关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10%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生活服务方面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相关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5%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相关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四、集成电路企业
加计抵减比例:15%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注意: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相关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五、工业母机企业
加计抵减比例:15%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注意: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相关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