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三、认定条件
(一)收入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财产条件:
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其中,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其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四、其他说明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单独申请低保:
1.申请人户籍属于在广州市内可迁移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之一的,且本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
5.民政部以及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