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门、急诊待遇
1.急诊报销标准:
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2.门诊统筹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住院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支付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