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2.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3. 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二.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1. 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2. 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3. 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
4. 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
5.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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