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2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有效期: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身份证权限: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注意事项:
1.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必须是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
2.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3.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