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补贴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在各城区内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工作程序如下:
1.各城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租赁补贴家庭30日内在各城区租赁住房,并登记备案。
2.租赁双方到各城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提交下列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申请家庭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或规范申请材料。合格的,由各城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发放房屋租赁证,并进行登记、录入及汇总。
注: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可重新申请。
3.各城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与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签订《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二、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1.各城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租赁补贴具体发放工作,并将取得租赁补贴资格家庭名单和其银行卡卡号明细汇总到银行。
2.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并自各城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发放《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次月起计算。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核发上一季度租赁补贴(首季度租赁补贴于下一季度据实核发)。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