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场所必须提供给卫生许可证: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办理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2.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3. 各项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要求;
4.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防护设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前置许可条件。
办理材料
1.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5.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清单;
7.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8.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有效期内电子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均可)
办理地点:一般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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