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建〔2022〕7号)、《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5〕154号)等,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对象
1.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指通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中的在册对象。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为共同申请人;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3.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就业,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就业,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
三、申请条件
(一)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
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是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的在册对象。
2.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3.人均市区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
(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满1年以上,配偶户籍不限;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可分摊收入但不纳入保障。
(2)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非金华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市区以外户籍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住房条件
家庭人均市区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父母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3.收入条件
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4.财产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价值15万元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车辆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家庭成员间变更转移的,按首次购买车价计算);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作为限制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高于30万元;所投资企业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不作为限制条件。
(3)家庭人均货币资产不高于市区人均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金华市本级商品房均价的总额;商品房均价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若统计部门无相关数据的,以房地产交易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5.学历及职称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2)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不受此项限制。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时未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市区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人的现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份额相应的面积。
(二)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转让的房产面积(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情况转让或D级危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核定后可不认定为现住房面积)。
(三)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被拆迁的房产面积。
(五)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离异,原房产归对方的,按房产面积一半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计算的房产面积。
五、符合保障条件家庭按照收入等情况,实施分档保障。
(一)第一档保障
指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
(二)第二档保障
指城镇低收入家庭,即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生活用汽车或仅有一辆5万元以下轻型货车或面包车的:
1.保障家庭成员有优抚对象的。
2.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保障家庭成员有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模范荣誉的。
4.保障家庭成员有三级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的。
5.保障家庭年度自费医疗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20%的。
6.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三)第三档保障
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第二档保障所列情形未纳入第二档保障家庭的。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保障家庭有成员已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保障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放宽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3.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未纳入第二档保障的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
(四)第四档保障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保障面积标准:1人保障家庭40平方米,2人保障家庭50平方米,3人保障家庭60平方米,4人及以上保障家庭80平方米;家庭保障面积应以保障面积标准为基础,扣减经认定的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
租赁补贴标准:第一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第二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第三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第四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
2021年5月31日后出生第三孩的城镇居民家庭,达不到第二档保障条件的,可按第二档保障标准发放。
保障对象未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赁市场房源或其它住房的,享受租赁补贴按上述标准上浮20%。
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区实际情况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
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举;第一档、第二档保障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其他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实物配租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进行配租:第一档保障家庭、优抚优先对象、第二档保障家庭、第三档保障家庭、第四档保障家庭,退役军人、三孩家庭在同档保障家庭中优先。
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放弃配租或原实物配租转为租赁补贴保障的,至少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2.申请人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智力)残疾的人员,且没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的。
3.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提出整体租赁需求,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实行整体出租,租金适当优惠。
承租原直管公房的拆迁户,若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无自有住房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适当优惠。
保障对象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原因造成租金缴纳困难的,由本人提出减免申请,经金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提出租金减免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金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资格确认及日常管理。金华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负责协助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办事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申请人和相关关系人身份证提出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及家庭状况申报表》,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
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欺骗、虚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的,申请无效。
(二)受理程序
市住保中心负责受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和授权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1.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采用民政救助对象认定结果信息。
2.其他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算以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为依据。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有非在册对象的,经济状况核算方式按本条执行。
3.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明显异常或因故障不能出具核对报告的,由市住保中心通过申请人申报、社保和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无社保、公积金以及零收入对象,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
市住保中心将相关核对情况移交市核对中心进行确认,市核对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移交至市住保中心。
(四)复审确认
市住保中心在收到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或市核对中心出具的确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市住保中心确认保障资格,向申请对象送达《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告知书》。
保障对象须在《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告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事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保障。
(五)异议复核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对象,可申请复核。市住保中心、市核对中心负责复核。
(六)结果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与市住保中心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或《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市住保中心在对申请对象实施保障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七)轮候
房源紧缺情况下,有实物配租需求的保障对象先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进行保障。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配租方案进行分配。
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实行定期调整,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所需运营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市住保中心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委托运营机构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三)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按《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上规定的时间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为放弃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5年,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1-3个月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四)公共租赁住房仅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费用。租赁期间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并获批的,若承租人存在欠租或转租、转让、转借、闲置等违规行为的,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的次月方可纳入保障。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可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
(五)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市住保中心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物业管理费。
十、市住保中心辅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管,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整改或退出保障。
(一)动态核查
主要包括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保障机构核查等方式。
1.保障对象主动申报
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保中心申报。
(1)保障对象取得市区房屋产权(含期房)的;
(2)保障对象因户籍迁移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3)保障对象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保障对象人口有调整的(增减家庭成员);
(5)保障对象购买车辆,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6)保障对象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7)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有成员居住在市区公租房的。
2.保障机构年度核查
市住保中心每年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年度核查,对保障对象的房产、车辆、企业投资、社保、殡葬、婚姻、货币资产等进行复核。
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资格复核等相关工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等情况。保障对象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工作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停止保障。
(二)核查结果处理
1.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保障:
(1)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取得房屋产权(含期房),购买车辆,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调整社保,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2)保障对象全部成员因户籍迁移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3)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发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在市区企事业单位连续缴纳情况的;
(4)保障对象擅自侵占公租房的。
2.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调整保障人口或保障标准:
(1)共同保障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取得房屋产权(含期房),购买车辆,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调整社保,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2)保障对象有成员户籍迁移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3)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因死亡调减后仅剩未满30周岁成年子女的,按相应保障类别予以保障,如仅剩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租金从主承租人死亡次月起至保障人员全日制学校毕业全额减免;因死亡调减后保障人口仅剩原主申请人配偶且户籍条件不符合的,待其户籍迁入市区城镇范围后,按相应保障类别给予保障。
3.保障合同期内,因人口、现住房面积等变化导致保障面积发生变化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调整。
4.其他情况酌情处理。
(三)调整时间
因情况变化需降低保障标准的,自情况变化发生次月起调整;因情况变化需提高保障标准的,自保障对象申报后次月起调整。
(四)保障期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对象,应当在保障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并对家庭经济状况作出书面承诺及授权核查,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瞒报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市住保中心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对申请继续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提出保障申请或提出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
(五)申请人以及获得保障资格的对象应主动接受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对骗取住房保障待遇、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处理情况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十一、附则
(一)释义
1.本实施细则中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市区范围内国有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职工以及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居民视同城镇居民。
2.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
3.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医护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实际在市区医院、学校从业的人员。
4.申请保障对象曾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及配偶除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其本人不纳入保障人口。
5.优抚优先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以及三级(含)以上残疾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年满70周岁的优先对象。
6.家庭货币资产是指保障对象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及债券等。
7.本实施细则中所有出现限制数字的均包含其本数。
(二)补充说明
1.在浙江省外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登记车辆的,自核查发现或申报后次月进行整改。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生的,参照本条执行。
2.与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接的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批量核查功能开通前,市住保中心可将“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核查结果报市核对中心确认后,作为年度核查依据。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金市建〔2022〕213)同时废止。市区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签订保障合同的,合同期内按原有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