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举个例子:某人同一时间在不同市缴纳医疗保险,就有可能在两地都存在医保账号;另一种情况是,某人在洛阳市同时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重复参保大致有两种类型:
一是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分别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制度内重复参保,即在同一个医疗保险制度内,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问题主要发生在跨省、跨制度的流动人员中。一些跨省流动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老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后,又参加了就业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还有些外出务工人员甚至不清楚自己参加的保险情况,形成重复参保。当然,也可能存在部分群体谋求高待遇,主动重复参保的意愿强烈,从而导致重复参保。可见,出现重复参保,既有制度因素,也可能有一定主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