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2、已与我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米;
4、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还应该是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