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受理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经认定在国外已入籍或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或者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
申请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处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网上办理
1、申请: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4、办结: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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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