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相关阅读:
一、适用区域
石家庄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
二、实施对象
(一)按8%费率缴纳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按8%费率缴纳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三、执行标准
(一)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5个百分点,由8%调整为6.5%,不含生育保险。
(二)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5个百分点,由8%调整为6.5%。
(三)补缴基本医保费,欠缴时间为2024年6月以前(含6月份)按照8%费率进行补缴;欠缴时间为2024年7月以后(含7月份)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按照6.5%费率进行补缴。
(四)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其参保身份变更时间进行一次性补缴,参保身份变更时间为2024年6月以前(含6月份)按照8%费率进行补缴;参保身份变更时间为2024年7月以后(含7月份)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按照6.5%费率进行补缴。
(五)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石家庄市的,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按照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时间进行补缴,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时间为2024年6月以前(含6月份)按照8%费率进行补缴;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时间为2024年7月以后(含7月份)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按照6.5%费率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