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
大、中专学生、毕业、转(退)学户口迁出
所需材料
1.入学、毕业、转学、退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书
4.居民身份证
5.学位证书
6.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7.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8.房屋产权证明
9.录取通知书
10.拟入户地依据材料
11.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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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