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供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记载户籍及身份信息的证明。
★温馨提示★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含户口薄上无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信息系统内核查记录及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属于集体户口的,本人户口卡片(页)载有住址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可只提交集体户口簿内本人户口卡片(页)。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等证件及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号码、军人证件号码等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