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波高新区人才住房买卖政策+产权处置
产权处置
(一)第一批面向重点企业销售
(1)企业购得的人才住房,仅允许转让给符合转让条件的人才个人,不得通过住房转让的方式盈利,转让价格一般不高于购房价格与财务成本总和。转让对象须在组织部(人社局)备案。具体转让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双方自行商议决定。
(2)人才个人从企业购得人才住房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需转让住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根据届时税务部门计税价全额补足差价后转让,转让对象应为符合条件的本企业或区内其他企业员工,差价由区组织部(人社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取。
(3)人才住房转让对象为企业正式员工,一般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企业中层及以上人员。任职重要岗位的急需、紧缺、骨干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20%。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资深员工可不受学历、职称、岗位等条件限制,但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10%。转让对象应符合宁波市购房政策规定,且在高新区区域内无房(已婚者夫妻双方无房)。
(4)在人才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或不动产交易系统中注明“人才限价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二)第二批面向全体人才
(1)申购住房5年内(含)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需转让住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根据届时税务部门计税价全额补足差价后转让(受让对象应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人才),差价由区组织部(人社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取。
(2)申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或不动产交易系统中注明“人才限价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政策来源:宁波高新区财政局,原文http://www.nbhtz.gov.cn/art/2024/3/18/art_1229021956_4369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