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统筹待遇:
高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报销95%,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大病统筹支付上不封顶。
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统筹报销后,起付标准以上个人分段按比例支付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后,剩余部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1万元(其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起付标准为0元),补偿标准为: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
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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