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居住指标(自2月20日起实施)
申请人拥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赁住房,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
(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
(2)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的租赁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
(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
(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提供材料:
1.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2.自有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
3.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凭证。
4.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完整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