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结婚登记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均非江西省户籍的,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2)香港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华侨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居住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华侨提交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免除领事认证,但须提交经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及应当事人申请、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核实附加证明书的核验记录、核验结果等核验材料。
(6)外国人提交:本人的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居住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国人提交的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免除领事认证,但须提交经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及应当事人申请、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核实附加证明书的核验记录、核验结果等核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