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烟台开发区中小学入学登记信息核验材料
(一)自有住宅
1.自有住宅界定,包括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权人(以相关证件登记为准)为学生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如果是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学生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所占房产比例需大于50%);2024年8月31日前仍未交付使用的房产,不能算作“自有住宅”参与当年招生。
(2)学生及监护人在开发区无自有住宅,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学生从出生申报户口到入学期间,学生及其监护人一方户口与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一直在我区同一户口本上。
2.核验材料:
(1)户口本(学生与监护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等不能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学生出生证明或家长结婚证);
(2)监护人一方在开发区的居住证(学生及监护人均为烟台市七区以外户口的需办理);
(3)不动产证(房产证)或一手房购房材料。一手房购房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全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贷款合同(全款购买的不需提供);
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时间或一手房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可能会对入学排序产生影响,详见“四、学位安排顺序”。
(4)未办理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需要提供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拆迁协议以及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具体位置证明;
(5)依据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不动产证或拆迁协议入学的学生,需要核验学生及监护人在开发区的无房证明(此证明由平台自动比对核验,不需要家长提供)。
(二)开发区户口租赁住宅
1.户口本(学生与监护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等不能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学生出生证明或家长结婚证);
2.辖区居委会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学生及监护人在开发区的无房证明(此证明由平台自动比对核验,不需要家长提供)。
(三)非开发区户口租赁住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包括以下两类:
(1)监护人一方在我区就业,与开发区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截至2024年8月31日,该企业在我区(或烟台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监护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
(2)监护人一方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含个体经营),截至2024年8月31日,本人连续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或该企业年交税达到5万元的。
2.核验材料:
(1)户口本(学生与监护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等不能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学生出生证明或家长结婚证);
(2)监护人一方在开发区的居住证(学生及监护人均为烟台市七区以外户口的需办理);
(3)辖区居委会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学生及父母在开发区的无房证明(此证明由平台自动比对核验,不需要家长提供);
(5)监护人与开发区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以及在我区(或烟台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缴费证明(此证明由平台自动比对核验,不需要家长提供);监护人在开发区的营业执照,以及该企业年交税达到5万元的完税凭证或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缴费证明(此证明由平台自动比对核验,不需要家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