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养老服务补贴怎么申请?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包括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根据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于每年5月5日和10月10日前向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第二章中所列条件的佐证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100%实地核查。核对无误后将申请材料于5月15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申报养老机构总数的20%进行抽查核实,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于5月25日和10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第十二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养老机构统一为入住老年人申请。对于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入院收费凭证、请销假登记本、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要与养老机构申请的入住人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对于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备案登记、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原件。要与养老机构申请的床位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的养老机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经盟市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申报资金和补贴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