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
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的;
(四)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所需材料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
5.双人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
6.单人证件照片(补领离婚证)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初审-婚姻登记员审核当事人(或受托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必须在婚姻登记员(监誓人)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5.发证-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