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供应我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进城务工人员、产业工人等群体,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在我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工作地在泰山区、岱岳区及各功能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上述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工作地在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划定范围内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划定范围外户籍且至少一方在划定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与划定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未婚人员须年满25周岁。
2.住房条件: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收入条件:近一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4.财产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不超过一台机动车且价格不超过12万元(含,以购买价格计算);未在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民营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职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资产(含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车辆、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合计价值不高于20万元(含)。
政策原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taian.gov.cn/art/2022/11/9/art_256520_5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