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管理
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
(一)定医疗机构。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开滦总医院四家“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药品单独支付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按照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遵循临床科室设置齐全、医疗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较高、医保管理服务规范、具备直接结算资格的原则,在本辖区内至少选择1家“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药品单独支付认定工作。
参保人员可自愿从我市单独支付认定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单独支付药品用药备案。单独支付认定医疗机构应做好用药管理工作,对同一病种原则上选择使用其对应的一种单独支付药品(包括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有国家颁布或推荐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及药品说明书等明确依据的除外。
(二)定责任医师。我市单独支付认定医疗机构指定的医保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推荐,填写《唐山市谈判药品单独支付责任医师备案表》(见附件2),报属地县(市、区)医保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后,确定为药品单独支付责任医师。责任医师应当从事临床一线工作,具有医保医师处方权及较强的理论和业务水平,熟悉医保相关政策。初审医师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复审医师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定供药机构。单独支付药品由我市“双通道”管理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供应保障。
(四)实名制备案。参保人员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门诊病历应当为所选定认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特殊人员除外)。责任医师认真核对患者身份等信息,严格根据患者病情、用药情况进行认定,并如实填写认定信息。经初审、复审通过后参保人员即可享受待遇,有效期为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参保人员在有效期内发生的购药费用可按照单独支付政策享受待遇。认定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认定,参保患者治疗及用药方案发生改变的,应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