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指南(2024 年 1 月)
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 7.4%(7.3%)缴纳医疗保险(包含生育),其他单位按 8%缴纳医疗保险(包含生育),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纳不满 1 年,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 1 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分娩发生范围内医疗费,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实行个人零负担;女职工因保胎或生育引发并发症、各类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怀孕 16 周以上(含 16 周)住院引(流)产的,产前检查费用定额补助 1600 元/人次;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引(流)产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执行,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 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无生育津贴。
(三)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天数及支付标准
1、女职工分娩申领津贴天数:顺产为 98 天;剖腹产、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 15 天。
2、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津贴天数: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引、流产的 42 天。
3、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 30 天乘以津贴天数。
四、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一)生育津贴申领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职工;
2.申请材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
3.办理方式:
(1)市直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2)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医保服务站、济宁市人民医院医保服务站、济宁市中医院医保服务站、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医保服务站、济宁任城凤凰怡康医院医保服务站等;
(3)网上办理:“济宁医保”小程序、“爱山东”APP。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
2.申请材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诊断材料)、住院费用清单。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三)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男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
2.申请材料: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济宁市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申领承诺书》。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