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仲裁委员会电子送达规则
为便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及时收到仲裁文书,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送达的效率,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茂名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本会《仲裁规则》制定《茂名仲裁委员会电子送达规则》。
一、经受送达人同意,本会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包括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本会应当提供。
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本会工作人员在登记立案时应当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仲裁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四、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五、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仲裁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