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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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居民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居民户口簿或者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及派出所名称应一致。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居民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等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因其它原因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换发或补发新的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