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工伤认定申请指南
一、办理时间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事故发生起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人社部门自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材料交齐后,正式发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办理材料
1、《清远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该表须由当事人或其亲属亲笔签名、盖手指模并如实填写事故情况,单位也应按要求加具意见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原件);
2、当事人劳动合同书、工卡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或亲属关系证明、亲属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事故发生当月的考勤记录或其它处于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受伤后有关病历、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5、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盖手指模(原件)、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7、属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事故现场示意图、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当事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还须提供本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如属上下班途中的,还应提交住处证明、上下班路途示意图。
8、因工出差外地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当事人出差交通费用凭据或其它到外地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原件、复印件);
9、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10、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关行政部门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11、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其旧伤复发进行诊断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12、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