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机动车转让登记(车辆过户)业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所需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5)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备注:
(1)需要交验机动车;
(2)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3)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
四、办理时限:
辖区内:1个工作日 跨辖区: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