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户籍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申请人范围: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