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关于申报材料
原政策
经职工本人签名的交通票据(票据正面用黑色水笔签字并署提交日期)。
现政策
经职工本人签名(票据正面用黑色水笔签字并署提交日期)、单位工会盖章的纸质交通票据。申请人所在单位是覆盖建会的,可用行政章代替;新就业形态群体可由会籍关系所在街道、社区或联合工会盖章。
变化二:关于会籍
原政策
职工在申报之前,要解决好个人会籍隶属关系。
现政策
更换单位的员工,其会籍应及时转移到新单位;被辞退尚未就业的员工,原单位不承担初审责任。
变化三:关于会费和工会经费
原政策
“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会费,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向厦门工会缴交工会经费”。具体缴费时限没有明确规定。
现政策
“职工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向厦门工会缴交工会经费”,并对缴费时限有以下要求:
(1)已建会,至少要有1个月的缴交记录;
(2)未建会,应立即建会,当月缴纳经费;
(3)发动企业在返厦活动启动前建会、缴纳经费。
变化四:关于出发地和中转
原政策
按照从户籍地或探亲地无法直达厦门的,异地转车需要在24小时内的原则把握。
现政策
确因购票始发站跨区域,或为拼车等原因,未在原户籍地或探亲地购票,需要异地转车返厦的,中转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
变化五:关于探亲对象
原政策
探亲地,是指探望对象的居住地,探望对象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
现政策
探亲对象明确为“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
变化六:关于返厦方式
原政策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营运的飞机、轮船、火车、汽车,以及出租车、网约车等。
现政策
公共交通工具指公共营运的飞机、轮船、火车、汽车,不含出租车、网约车。
变化七:关于年龄
原政策
根据身份证所记载的出生时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男性60周岁,女性最高55周岁),不在补助对象之列。
现政策
退休年龄原则上按照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环卫工人可适当放宽。票据月份应不超过退休月份,退休月份为生日当月。
变化八:关于票据真实性问题
原政策
交通票据含火车票、机票、机打车票、船票。
现政策
(1)乘坐飞机应同时提供登机牌和行程单(行程单可由正式发票替代);
(2)在票据正面用水笔亲笔签名、署提交日期、单位工会盖章(覆盖建会单位盖行政章,新群体由会籍所在联合工会等盖章);
(3)纸质交通票据交所在单位工会/工会小组留存一年备查。新就业形态群体等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职工,票据交会籍所在的街道、社区或联合工会留存。
变化九:关于审批时限
原政策
初审7个工作日——复审7个工作日——汇总核实5个工作日——补助发放5个工作日内。
现政策
初审——复审10个工作日——汇总核实5个工作日——补助发放5个工作日内。(市产业工会按照以上流程和时限,各区、自贸区工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