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范围
1.电动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的行为。
2.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3.在公众聚集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4.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或将电瓶拆卸后带至家中充电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3.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4.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举报须知
1.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老年代步车。
2.举报人必须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并且应当是正在发生或者正在进行的行为。举报内容应提供被举报违规行为的详细情况,包括详细地址、时间、电动车基本情况等。对于恶意举报、虚假举报、报复性举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3.各乡镇(街道)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4.举报人可通过电话进行举报。
各乡镇(街道)举报电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