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
受理条件
1、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
2、生产的产品经技术审查合格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
线下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意见》。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
1、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
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5、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7、变更协议书
8、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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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可以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