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国家规定是指:
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八十;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九十;
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执行疾病救济费的休假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五;
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六十;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六十五;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
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七十五。
现行工资是指实际发到手里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