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办理程序
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提供相关材料。未纳入社区管理的,由市属以上原破产、改制企业负责调查、初审,签署意见盖章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1号补贴申报窗口认定确认,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注明认定情况。纳入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逐级审核办理。
(二)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出示、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4050”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申请人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个人申请书1份;
(5)《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6)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
(7)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一户两代”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失业另一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个人申请书1份;
(5)《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有关部门出具未就业证明);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5、“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需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6)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复印件2份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另一方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享受低保”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申请人《低保证》及复印件2份;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