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新生儿回国落户办理材料
申报出生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三)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四)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五)国外出生人员的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六)国外出生人员父母已在国内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结婚证;在国外登记结婚的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
(七)国外出生人员属非婚生育的,申请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说明;
(八)对出生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国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以上有关申请材料应当交验原件。派出所按照规定办理完出生登记手续后,应留存出生证明翻译件和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对出生证明原件不能留存的,应留存复印件,同时在出生证明原件上注明出生人员已办理户口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不能留存的,应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并对原件作剪角处理;其他材料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回豫落户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落户地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