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条件: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4、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需求材料:
1、车管所大厅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
2、同时提交行驶证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如需保留原号牌需先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6、车管所档案室查档审核《机动车报废单》,审核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机动车报废单》。
办事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将机动车送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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