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5.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9.双方所持证件及证明材料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要求。
所需材料(具体材料视情况而定)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香港居民身份证
5.离婚登记声明书
6.澳门居民身份证
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8.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9.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10.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11.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13.离婚协议书
14.2寸单人证件照片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要求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初审.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3.受理.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纹;
4.双方当事人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签名并按指纹。
5.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6.发证.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