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户籍迁入本市: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
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审核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
2、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和被投靠人);
3、生育子女情况承诺书(申请人);
《生育子女情况承诺书》样式
4、亲属关系材料;
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出生证、户籍档案记录、同一本户口簿户内成员关系登记、亲子鉴定意见、亲属关系公证。
5、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
仅限入家庭户的才需审核入户地的房产证件;而属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则审核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入公共集体户的无需提供。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不同申办条件,还需审核不同材料:
属申办条件第1项的,申请人为原本市户籍人员的,原本市户籍情况由本市公安机关核查办理。
申请人为丧偶人员的,需审核丧偶未再婚承诺书,本市公安机关未能核查配偶死亡注销户口情况,以及居民户口簿未有清楚登记配偶死亡注销情况的,还需审核申请人的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属申办条件第2项,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情况由本市公安机关核查办理。
属申办条件第3项,还需审核申请人的离休证。
配偶随迁的,还需审核配偶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审核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