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3.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各类人才申请条件:1.在厦无住房;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3. 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或者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5.符合具体批次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社保缴交等其他要求。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1.在厦无住房;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3.符合具体批次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社保缴交等其他要求。
有关本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本市家庭年收入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