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清远医疗救助汇总 清远市医疗救助

地方特产2024-03-05 19:38:57未知

2024清远医疗救助汇总 清远市医疗救助

  2024清远医疗救助汇总

  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下同)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该类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和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该类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享受医疗救助,不享受资助参加居民医保。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麻风病患者、符合纳入救助范围的尘肺病患者等,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明确其救助范围及待遇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清远市居民医保资助参保范围的特殊人员,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后均可中途参加居民医保。

  (二)新增医疗救助和资助参保对象在有关部门认定其资格前已经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当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三)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市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不予资助。

  【医疗救助保障标准】

  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5%,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清远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四)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清远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一、规范异地就医管理

  (一)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已备案的长期就医地(含市外、跨省)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其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按照清远市统筹区待遇标准执行。

  (二)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或诊疗技术限制无法开展诊治,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转异地(含市外、跨省)住院治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填写《清远市医疗保险转院转诊备案表》确认。已在转出医院住院收取住院起付标准的,转入医院不再收取住院起付标准,其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按照清远市统筹区标准执行。

  (三)未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异地(含市外、跨省)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部分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注意】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当次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包括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乙类先行自付、封顶线以上(含年度支付上限、门诊年度支付限额)、超医保支付限价部分的费用。

  二、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支付比例为9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付比例为100%;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按清远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省外就医医疗费用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的省内就医医疗费用不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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